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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办法

  • 时间:200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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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做好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工作,解决困难人群最基本的医疗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苏府[2005]5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持有市民政部门核准的《吴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吴江市城乡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五保证》)和《低保边缘证》)的吴江市居民(其中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人群按城镇职工医保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条  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院为吴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即惠民医院,其协作机构为吴江市第三人民医院、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仅限门诊)和吴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仅限住院)、横扇镇菀坪卫生院老年病治疗科、吴江市康复医院(限精神病)。
第三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一)政府拨款(按每年测算建立困难人群救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方面的捐赠);
(三)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标准和使用
(一)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之一和市民卡(IC卡)在“惠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需在享有参保待遇后,获得以下减免:
1、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注射费、血常规检查费、尿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药费减免80%,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元(精神病人减免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元);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X线片检查费均减免80%;透析的费用(血透或腹透)减免95%;恶性肿瘤和白血病病人门诊化疗费用减免90%。
2、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者的门诊医药费超出减免额度的部分再按35%给予救助。
3、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者的住院医疗费用,对个人自负费用再予救助90%。
(二)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之一和市民卡(IC卡)在吴江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之外,市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药费按35%比例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用,按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补偿医疗费用外,对个人自负费用再予救助70%。
(三)特困人群(持《低保证》、《五保证》)个人缴纳的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由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补助。
(四)医疗救助减免费用的范围参照吴江市合作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五)医疗救助费用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全年分两次,即当年七月份和十二月份。
(六)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医疗救助金的收支状况等因素提出调整费用减免比例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遇特殊情况者,个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核准提交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作出补偿意见。
(八)医疗救助结报期限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一)设立吴江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委员会成员单位为民政、财政、社保、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办公室地点设在市卫生局。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三)建立吴江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注意事项
(一)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系统内会诊等配套服务,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把政府对困难人群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二)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携带《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之一和市民卡(IC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应对证件的真实和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系。
(三)规范医疗救助的操作程序。在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和实施医疗救助的过程中,每年要核实,接受社会监督,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的规定,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不予补偿范围。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支出的,将不享受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的补偿。
1、自购药品,住院期间的自费药品,自行投医和非指定医疗单位正式收据;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品种以外的药品费用;
3、因工伤、车祸、斗殴、自杀、酗酒、食物中毒、性病等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所用的医药费;
4、器官移植、安装心脏起搏器等高收费医疗项目的费用;
5、计划生育、孕妇分娩(含剖腹产)的医药费用;
6、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7、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8、擅自在非定点的医疗救助机构就诊。
(五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1、不真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2、将《低保证》、《五保证》、《低保边缘证》等借给他人使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费用的;
4、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吴政办(2006)12号《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吴江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吴江市困难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转至  吴政办〔2006〕92号